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241号原告虞放河。
委托代理人朱清韵、邵鋆,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玉明,经营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光辉路868号。
被告无锡明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杨市。
原告虞放河与被告韩玉明、无锡明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放河提交书面说明,表示缺乏资金交纳本案诉讼费用,要求暂不处理本案纠纷,故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