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27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天天迷你超市。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经营者:辛晶。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区天天迷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