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884号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徐翔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琪,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依乐园玩具商行,经营者李小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依乐园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