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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魏海峰与魏海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824-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魏海峰与魏海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魏海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824-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海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受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海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海峰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该财产保全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5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海峰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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