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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昌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81执4798号
案件名称姚昌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昌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4798号 被执行人:姚昌星,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被执行人姚昌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1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8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姚昌星缴纳罚金300000元。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姚昌星名下金融机构账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

二、被执行人姚昌星名下在瑞安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姚昌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姚昌星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执行程序暂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随时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1执47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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