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55号原告石家庄成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新寨店工业园皇冠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唐秋明。
被告河北云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宋家庄。
法定代表人王银魁。
被告长沙琦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湖路39号金荣央谷金座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本院在审理石家庄成功机电有限公司诉河北云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琦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成功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石家庄成功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