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祥谦供销社海京超市,住所地闽侯县尚干镇尚干街供销社大楼。
负责人郭本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祥谦供销社海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闽侯县祥谦供销社海京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