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张再。
原告:台州市黄岩福特装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仙正。
被告:台州市黄岩顺荣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陈美君。
委托代理人:赵旭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台州市黄岩福特装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顺荣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再、台州市黄岩福特装饰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再、台州市黄岩福特装饰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台州市黄岩福特装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再、台州市黄岩福特装饰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