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82号原告柯惠忠。
委托代理人张鸿颉,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金筑,系个体工商户武汉市东西湖双华机械配件商行业主,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十三支沟现代汽配城c1区19-20号。
被告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霞茂村村委会边。
法定代表人叶建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惠忠诉被告姚金筑、被告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定位组合式轮胎螺母”、专利号zl200720190084.5)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惠忠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第26017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决定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待权利确定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惠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惠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柯惠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