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3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亮,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尧县康庄路恒运通讯门市,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康庄路/div>经营者:杨文岗。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尧县康庄路恒运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