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60、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玫欧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08011459-2。
法定代表人:陈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贝莉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06144170-7。
法定代表人:杨艳霞,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玲子,女,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0028。
上诉人深圳市玫欧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玫欧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贝莉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贝莉丝公司)及原审被告李玲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33060××××.4、ZL20133060××××.X)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57、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玫欧丝公司主张两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玫欧丝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玫欧丝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两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主要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未公开,无法查到其具体内容,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的司法解释,效力高于批复。
3、深圳中院引用批复,明显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被上诉人贝莉丝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原审两被告玫欧丝公司和李玲子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贝莉丝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玫欧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玫欧丝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无管辖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小娴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