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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等与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雅盛电器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44-546号
案件名称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等与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雅盛电器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雅盛电器厂;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雅盛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44-546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197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霞、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雅盛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经营者为朱耿忠,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雅盛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经营者为朱燕旋,女,汉族,1993年6月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雅盛电器厂、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雅盛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5年9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雅盛电器厂、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雅盛电器厂的起诉。

本三案受理费共75元(每案25元,均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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