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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广州谊园实业有限公司谊园办公用品美术用品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广州谊园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245-247号
案件名称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广州谊园实业有限公司谊园办公用品美术用品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广州谊园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广州谊园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谊园实业有限公司谊园办公用品美术用品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郭绍祥,钟锦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245-247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义红,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敏敏,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谊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朱林威,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州谊园实业有限公司谊园办公用品美术用品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负责人:朱林威,职务: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雁鸣,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宪良,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绍祥,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钟锦莲,住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广州谊园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谊园实业有限公司谊园办公用品美术用品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郭绍祥、钟锦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245-247号案每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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