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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傅小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民(知)初字第32071号
案件名称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傅小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傅小宗,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32071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艺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小宗。

被告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59号地下一层至地上七层。

法定代表人郑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万勇,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军霞,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小宗、被告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小宗、被告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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