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32071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艺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小宗。
被告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59号地下一层至地上七层。
法定代表人郑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万勇,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军霞,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小宗、被告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小宗、被告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