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嘉善县魏塘镇三妙卫生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嘉知初字第254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嘉善县魏塘镇三妙卫生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嘉善县魏塘镇三妙卫生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254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魏塘镇三妙卫生用品经营部。

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嘉善商城烟草区**号。

经营者:周敏。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善县魏塘镇三妙卫生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