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民四初字第64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乾。
被告:吴川市黄坡志文副食品商店,注册经营场所:广东省吴川市*******。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林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川市黄坡志文副食品商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与原告的专利号为ZL201130161460.X外观设计构成近似的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三万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孙 杰审 判 员 王 凤 云代理审判员 吕 荣 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荣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