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832号原告王学军,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杨中华,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戴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泽传,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军与被告济南戴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两项合计共3670元,由原告王学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