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知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柳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部。
经营者:林宣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秀云,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柳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乐清市柳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部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