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31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阎良店,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中段千禧广场负责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开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惠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开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惠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阎良店、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0元,其余100元退还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