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1764号原告成都雅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百寿路9号5-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总经理。
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1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被告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赤路7号。
法定代表人RUDOLFMESSNER。
被告汉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沪南路2502号。
法定代表人NIYAZIFARUKARIG。
被告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杜塞尔多夫汉高街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雅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汉高股份有限公司、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成都雅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雅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雅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雅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