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新连。
委托代理人:姜建文。
被告:苍南县新龙文具厂。
经营者:王慕奔。
委托代理人:金华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新龙文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