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