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59号原告杨聪辉,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添辉,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金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XX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与被告济南金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聪辉以与被告济南金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聪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