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知初字第31号原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雷。
委托代理人张支陵,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新议。
委托代理人王自英,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巫贵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新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