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80号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报喜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丁必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丁必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