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7828号原告青岛山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办事处红石崖村东黄张路北。
法定代表人JONATHANJINSONGSHANG,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飞,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涛,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青岛山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山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山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山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山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