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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乾县东大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咸中民初字第00284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乾县东大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乾县东大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汇银金融商务中心19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东方科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永生。

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乾县东大街店,住所地陕西省乾县东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照。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林,1977年2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乾县东大街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彭永刚审判员  张军海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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