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77-2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昌路。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苗,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送郭路。
法定代表人陶杏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