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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77-2号
案件名称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江苏中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77-2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昌路。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苗,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送郭路。

法定代表人陶杏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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