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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周廷中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202号
案件名称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周廷中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周廷中建材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宁知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法国巴黎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

法定代表人BenjaminDubuis,该公司高级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代理人博罗石膏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陈行镇塘口。

法定代表人盖文博。

转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周廷中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经五路弘阳家居二楼油漆厅C区2033号。

经营者周廷中,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周廷中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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