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52号原告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应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万景。
被告金华市合顺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啸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合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亿美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亿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原告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