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25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善县魏塘街道伟达卫生用品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嘉善商城广场95号。
注册号:330421640038990。
经营者:孙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魏塘街道伟达卫生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