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115号原告:贾亚强。
委托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科百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恒润路2号内3号。
法定代表人:侯艳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华波,山东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科百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亚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科百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科百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烟台科百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