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刘奎麟,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章爱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奎麟诉被告佛山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奎麟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刘奎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奎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683元,由原告刘奎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