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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青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3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河南青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青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24号原告:河南青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6号7号楼3层14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朋飞,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经济开发区向红工业园勤二标准化厂房A1栋。

经营者:罗国雄。

原告河南青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青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青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河南青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颜映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 赛书 记 员  蒋 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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