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5938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
住所地:卢森堡L-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三燕时尚男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锦青社区东华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HLD2J。
经营者:陈三燕,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陈三燕,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拉达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三燕时尚男装店(以下简称三燕男装店)、陈三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当庭撤回对被告陈三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三燕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三燕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