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柱添与佛山市绰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尚粤床上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27号
案件名称刘柱添与佛山市绰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尚粤床上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柱添,佛山市绰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尚粤床上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刘柱添,男,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梁红樱,佛山市科顺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绰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尚粤床上用品店(经营者叶作造,女,汉族),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柱添诉被告佛山市绰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绰邦公司”)、佛上市南海区九江尚粤床上用品店(以下简称“尚粤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梁红樱,被告绰邦公司、尚粤用品店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ZL201120074127.X号“蚊帐支架及与蚊帐支架配合的滑轮”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

由于该专利产品的结构突破了同类产品的惯用设计,在市场上深受消费者欢迎。

二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市场上大量制造与销售被诉产品,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权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绰邦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被诉产品,销毁生产被诉产品的专用模具;

被告尚粤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产品。

2、由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绰邦公司、尚粤用品店辩称:1、本案原告专利没有法律状态证明,没有检索报告,经过我方核实,原告专利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审理过程中。

案外人已经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原告专利处于不稳定状态。

2、原告诉请是错误的,我方没有生产、销售被诉产品。

原告指控我方生产的证据公证书中,可以看出被告绰邦公司的地址、电话与工商登记的不一致,也没用“爱帐”的商标。

由于购买地点的那条街上有很多销售装饰用品的店,其实是被告尚粤用品店旁边的店铺借用其POS机刷卡,所以原告才起诉被告尚粤用品店。

从票据也可以看出,销售小票不是被告尚粤用品店的,是“图美寝室用品店”的,且电话号码也不一致。

被告尚粤用品店经营者是女士,但小票上面写得是“叶生”,两者不吻合。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本案诉讼主体错误。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ZL201120074127.X号“蚊帐支架及与蚊帐支架配合的滑轮”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3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1日。

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如下:1.一种蚊帐支架,包括第一槽式滑轨、第一穿线管及连接第一槽式滑轨及第一穿线管的纵臂;

第一槽式滑轨及第一穿线管固定在纵臂的一侧;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纵臂的另一侧上方固定有第二槽式滑轨,在该侧的下方固定有第二穿线管,在两槽式滑轨的顶面或两穿线管的底面固定有接驳用的开口糟或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蚊帐支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第一槽式滑轨的开口处均设有向上凸起的第一滑轨,该滑轨与滑轮配合;

在所述的第二槽式滑轨的开口处均设有向上凸起的第二滑轨,该滑轨与滑轮配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蚊帐支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两段蚊帐支架用的连接结构,连接结构包括上连接块、下连接块及使上连接块与下连接块定位的连接螺栓,上连接块及下连接块的形状与开口槽或管的形状相适应,上连接块位于开口槽或管外,下连接块位于开口槽或管内。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1、3、4确定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5年2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成骅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教育路一间标识为“图美寝饰”的商铺。

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梁成骅刷卡支付货款人民币668元购得“豪华挂壁蚊帐”一个,取得《银联POS签购单》、《图美寝饰用品专卖店销售单》各一张。

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封存。

上述《银联POS签购单》显示有:尚粤床上用品店,金额RMB668元等信息。

上述《图美寝饰用品专卖店销售单》显示有:商品名称为豪华挂壁蚊帐,数量为1,金额为668元,销售热线为86505076,销售地址九江,联系电话159××××2075,叶生等信息。

上述封存物品包装拍照照片显示有:佛山市绰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中,商务电话为0757-8650****、0757-8186****等信息。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物品,原告主张上述封存物品即为本案被诉产品。

被诉产品也是一种蚊帐支架,将其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原告认为两者相同,两被告表示认可。

但两被告称被诉产品并非其生产、销售,被诉产品系涉案店铺旁边的店铺所售,是该店铺借用了被告尚粤用品店的POS机,叶生系男性,而被告叶作造系女性。

另被告绰邦公司经营规模很小,就是小作坊,销量、利润有限,且公证封存物的包装除了显示有被告绰邦公司名称外,上面的地址、电话与被告绰邦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都不一致。

但被告未对其上述主张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主张本案的维权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20万元,由法院酌定。

另查明,被告绰邦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万元,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蚊帐及其辅料、蚊帐支架、床上用品,住所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下围工业区上基生产组厂房之一。

被告尚粤用品店系个体户,经营者为叶作造,经营场所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教育路B30号商铺首层,资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万元,经营范围为零售床上用品。

本院认为:原告是ZL201120074127.X号“蚊帐支架及与蚊帐支架配合的滑轮”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如果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以权利要求1、3、4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进行比对,原告认为两者相同,被告表示认可。

本院亦予以确认,故被诉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关于被告绰邦公司有无实施生产、销售被诉产品的问题。

本案中,被诉产品包装显示有被告绰邦公司名称,结合被告绰邦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蚊帐及其辅料、蚊帐支架、床上用品,足以认定其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

该被告仅以被诉产品上标识的电话、地址与其工商登记的地址、电话不一致为由,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关于被告尚粤用品店有无实施销售被诉产品的问题。

本案中,公证购买被诉产品之时取得的银联POS签购单显示有尚粤床上用品店,该名称与被告尚粤用品店工商登记的字号相互印证,且得到被告确认。

结合被告尚粤用品店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零售床上用品。

据此,足以认定被告尚粤用品店存在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

虽然被告辩称是相邻商铺借用其POS机刷卡,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两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于法有据。

关于原告主张两被告连带赔偿维权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20万元的问题。

本案原告主张两被告之间存在生产、销售被诉产品的意思联络,但原告对于该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的主张不足以认定,应认定两被告对于其各自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两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被诉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多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绰邦公司实施了生产被诉产品的侵权行为,被告尚粤用品店实施了销售被诉产品的侵权行为,两被告的经营规模,被诉产品的销售单价,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合理开支等因素,进行酌定。

另本案中被告绰邦公司作为生产商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显然重于作为销售商的被告尚粤用品店,理应承担的责任大于被告尚粤用品店,对此本院亦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绰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刘柱添涉案ZL201120074127.X号“蚊帐支架及与蚊帐支架配合的滑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尚粤床上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刘柱添涉案ZL201120074127.X号“蚊帐支架及与蚊帐支架配合的滑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三、被告佛山市绰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柱添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尚粤床上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柱添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

四、驳回原告刘柱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被告佛山市绰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440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尚粤床上用品店负担8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