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9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亿号皮具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邱宏冬,××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
在本院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亿号皮具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该款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