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4326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33号(综合楼、厂房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4D854。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吉祥源化妆品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西村162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0969618K。
经营者:李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吉祥源化妆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2900元),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