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18号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005。
法定代表人:裴大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淇,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水江市冬梅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冷水江市锡矿山街道办事处马井村三组。
经营者:杨冬梅。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水江市冬梅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1万元”,并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颜映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刘 赛书 记 员 蒋 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