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2028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东山,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兴金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314号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X8H12T。
经营者:吴鉴雄。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兴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