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山市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世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3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世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州世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中山市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景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世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东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德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巾莉。

原告中山市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源公司)诉被告广州世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捷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伟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霈,世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德明、林巾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源公司诉称:伟源公司是塑料包装制品领域的知名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潘景源是专利号为:zl20133035××××.7、专利名为“乳液泵弯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该专利于2013年7月27日申请,2014年3月5日获得授权,至今仍然有效。

2014年3月10日,伟源公司与潘景源签订专利独占许可实施合同,约定伟源公司取得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的使用权,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专利使用费为人民币750000元。

因此,伟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

伟源公司随后开始将上述专利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乳液泵瓶上,该产品反应极好,在客户中有着良好的口碑。

但在2014年底,伟源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未经许可公然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仿冒其专利的侵权产品。

经调查发现,上述侵权产品系世捷公司生产、销售,在世捷公司的公司网站上也有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该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完全一致,对伟源公司的专利权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世捷公司公然侵犯涉案专利,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给伟源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伟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世捷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模具及专用工具;

二、世捷公司赔偿伟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赔偿伟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10000元,公证费用350元,共计210350元;

三、世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世捷公司答辩称:一、伟源公司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所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潘景源拥有伟源公司70%的股权,与伟源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潘景源同时是伟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伟源公司与潘景源之间完全有条件根据需要伪造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

独占专利许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没有备案以及过高的使用费标准均间接证明该合同等文件是伪造的。

二、伟源公司主张世捷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成立。

世捷公司没有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伟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世捷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放在网站上是为了丰富网站的内容,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

世捷公司仅仅将产品图片放在网上的行为,不能表明世捷公司具有销售侵犯伟源公司专利权的明确意思表示,而且该产品未被制造出来,不处于能够销售的状态。

世捷公司单纯将产品图片放在网站上销售的行为不构成许诺销售。

世捷公司根本没有实施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伟源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世捷公司仅仅将产品图片放在网站上、没有实际制造和销售不构成专利侵权。

三、伟源公司所谓的世捷公司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其专利外观完全一致不成立。

伟源公司凭借网站上的一张图片就断定该图片对应的产品与伟源公司的产品外观完全一致,不符法律规定。

世捷公司网站上的图片与伟源公司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四、伟源公司要求世捷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10350元的请求不成立。

伟源公司与潘景源所签订的合同是伟源公司为本案的需要而伪造的,且未实际履行,所以合同的许可使用费不具有参考价值。

伟源公司没有实际使用该专利进行生产和销售,即使世捷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对伟源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影响。

世捷公司没有使用该专利进行生产和销售,世捷公司实际上没有从该专利获得任何收益。

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包装物,本身的价值非常低廉,市场上单价约为1元,利润约为0.2元,其价值在被包装产品的售价中占比大概为3%。

伟源公司虽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但是发票的备注栏并未注明任何与本案相关的信息,伟源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律师费和公证费是为本案支出,因此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潘景源是专利号为zl20133035××××.7、专利名为“乳液泵弯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7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3月5日,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

2014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4年3月10日,伟源公司与潘景源签订专利独占许可实施合同,约定伟源公司取得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的使用权,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专利使用费共750000元,合同还约定,若该专利受到侵犯,伟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举报、取证或起诉。

该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外观造型,最能表面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是立体图,专利的外观设计授权公告图如下: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右视图2015年4月29日,案外人潘景源的委托代理人张霈经申请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该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张霈通过该处的电脑登录互联网www.gzsjbz.com的网址,进入该网址,对相关网页进行了录像,并由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刻录成光盘。

该光碟经当庭播放显示,进入上述网址,显示世捷公司的官方网站,点击打开“联系我们”框,显示世捷公司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点击打开“产品展示”页面,在其中的“产品类别”框有“401乳液泵系列产品”,在“产品类别”框右侧显示有三张产品介绍图片,伟源公司主张其中第三张图片中右侧的一款产品为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

继续点击打开“401乳液泵系列产品”页面,显示一组图片,在该组图片的第二行最后一张编号为401-wba-33/410r的图片所展示的为一款乳液泵图片,伟源公司确认该图片为上述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图片为左右视图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对比图片。

世捷公司确认网站为其所有,但提出上述图片均不是世捷公司所制造、销售,是世捷公司为丰富网页内容上传他人的图片。

上述图片具体如下:左视图右视图经当庭比对,伟源公司认为,1、二者均为乳液泵头,均由泵头、泵嘴和下方的管道三部分组成;

2、从左、右视图上看,两者的泵头均为上宽下窄的等腰梯形,泵头顶部均为中间高两侧低的拱形曲面,区别仅在于顶部与侧面连接处均有一道弧形分界线;

3、两者的泵嘴均为方形,与泵头的顶部一体成型,高度略低于泵头顶部,泵嘴的最前端为略向内收的斜面。

综上所述,本案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相似,被诉侵权设计已落入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世捷公司则提出,所有乳液包装产品均由泵头、泵嘴和下方的管道三部分组成,伟源公司产品从左视图、右视图看,均是不规则形状、非轴对称,而被诉侵权产品呈轴对称、规则形状,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看不出泵嘴为方形。

经查,载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能够观察到被诉侵权产品的左右两个视图,两个视图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两边呈镜像对称,将该两视图显示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授权设计的相应视图对比,两者至少具有以下区别:1、本案授权设计泵主体部分截面为梯形,梯形上的弧面大致为不规则的月牙状,而被诉侵权产品泵主体部分截面为半椭圆形,半椭圆形上的弧面为规则的半圆形;

2、本案授权设计泵主体两侧弧面不对称,左侧略外拱,右侧略内凹,而根据图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泵主体两侧弧面对称。

其他视图由于缺少图片观察,无法对比。

伟源公司为证明涉案专利有可供参考的许可使用费,提交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许可证明》、《收条》,其中收条的内容为:“今收到中山市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zl20133039xxxx.0号外观设计专利独占许可使用费150000元整。

”,收款人处有潘景源,世捷公司当庭质证提出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没有经过备案,并未实际履行,而且潘景源与伟源公司有利害关系,伟源公司也没有提交实际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相关凭证,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伟源公司为证明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金额20000元、公证费缴纳单据面额700元。

伟源公司明确对于律师费、公证费是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两案所支出,故本案仅主张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350元。

世捷公司不确认上述票据的关联性。

世捷公司为证明涉案专利权人潘景源与伟源公司的关系,当庭提交了伟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证明潘景源占伟源公司70%的股权。

另查明,世捷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塑料零件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等。

伟源公司还指控世捷公司另一款产品侵犯其另一外观设计专利权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31号。

本院认为,本案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状态,伟源公司取得授权独占实施本案专利,其权利应受法律的保护。

世捷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系伪造,伟源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资格,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世捷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3、本案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世捷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有公证保全的网页证据证实,世捷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以产品介绍的方式直接宣传所推销的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广告行为,构成许诺销售。

故伟源公司起诉世捷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成立。

世捷公司提出该产品系从他人网站下载以丰富其网站内容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伟源公司指控世捷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世捷公司予以否认,而伟源公司未能进行充分举证,故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伟源公司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本案中,根据本案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外观造型,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是立体图。

而本案伟源公司当庭举证明确仅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左右视图,对于立体图、主视图、俯、仰视图均不能提供,而且根据被诉侵权产品两个视图与本案授权设计的对比,两者亦存在泵主体截面形状、两侧弧面形状及其相互关系的明显区别,在此情况下,伟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伟源公司指控世捷公司侵犯其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主张依据不足,其要求世捷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6元,由原告中山市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