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璜土阿芬副食超市(经营者毛静芬),住所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璜土阿芬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