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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远丰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4566号
案件名称农远丰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农远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4566号罪犯农远丰,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远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农远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农远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8月获得表场;

已缴纳罚金2200元;

2015年1月该犯重复交货被扣1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农远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农远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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