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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陈祝勇副食品店与金华市婺城区陈祝勇副食品店、邵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婺知初字第9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陈祝勇副食品店与金华市婺城区陈祝勇副食品店、邵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陈祝勇副食品店,邵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知初字第9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伟。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陈祝勇副食品店。

经营者:陈祝勇,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道士田本村5号。

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6711293634。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欢。

被告:邵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陈祝勇副食品店、邵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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