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1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谦和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西菜园137号。
法定代表人蔡秀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谦和泰商贸有限公司金叶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87号。
负责人陈艳,该公司经理。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谦和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谦和泰商贸有限公司金叶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