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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宿松凝聚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82民初7959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宿松凝聚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宿松凝聚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东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7959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凝聚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6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MA2RF6A23T。

法定代表人:张东林。

被告:张东林,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凝聚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东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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