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57-1359号原告:尤国林,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在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理想家园家具厂,经营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三联路24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L3271823-9。
经营者系梅子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梅子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受理原告尤国林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理想家园家具厂、梅子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原告尤国林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国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尤国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