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21号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闪。
原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闪。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宇超、庄毅雄。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宁波北仑老农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北仑老农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