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608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海金龙百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康成盛。
被告薛方辉,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海金龙百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薛方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于2015年11月2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