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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海金龙百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昌民(商)初字第16088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海金龙百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四海金龙百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薛方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608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海金龙百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康成盛。

被告薛方辉,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海金龙百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薛方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于2015年11月2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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