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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胜山广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甬慈知初字第303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胜山广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慈溪市胜山广浩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303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杨毅。

委托代理人:李鑫。

被告:慈溪市胜山广浩食品店。

经营者:陈广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胜山广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胜山广浩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计31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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